一线运动品牌推官方私人订制平台

商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7-07 17:24:25
  一线运动品牌推官方私人订制平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品牌方开始重视球鞋客制的商业价值。除了与其他品牌、知名独立设计师等进行联名款合作外,耐克、锐步等一线运动品牌也相继推出NikeiD、YourReebok等官方私人订制平台,用户可以在平台自由搭配、选择不同的颜色、材质、文字的鞋舌、鞋帮、鞋底等细节,订制一款自己独有的球鞋。但是,客制单位、球鞋爱好者的“私人订制”与品牌方的官方订制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
 
  客制单位提供的服务中,目前主流的客制模式是客制单位采购品牌方的各类球鞋,之后添加自己的创意进行涂鸦、改造。从球鞋客制行业诞生以来,客制球鞋是假鞋的质疑就一直没有停息,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
 
  品牌方商标权益问题
 
  客制球鞋的价值往往远超于原版球鞋,客制单位在改造过程中添加了自己独特的个性化创意,贡献了球鞋的增值价值,这在一些知名客制单位的作品中尤为突出。消费者对客制球鞋的选择也往往包含对品牌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客制单位改造后价值的认可,故此,判定球鞋客制是否侵害了品牌方的商标权权益,不能简单根据行为判定,而是应在维护市场秩序、鼓励良性竞争的同时考虑品牌方和客制单位双方的利益,围绕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首先,改造行为是否对品牌方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动。球鞋客制过程中的实质性改动应看客制球鞋的改造行为是否对原品牌球鞋的品质造成负面的、不良的影响。如果只是进行图案、皮质、颜色等的美化加工并未损害球鞋的品质和性能,就不应认为是实质性改动。
 
  其次,改造行为是否改变了品牌方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部分客制单位会对球鞋原品牌LOGO进行一些变造,或添加一些元素修改为另一个样式,或者是将客制单位的品牌LOGO与球鞋原品牌LOGO结合在一起设计为联合LOGO,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品牌方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改变商标显著性的方式构成侵权是持支持态度的,当然,最终是否侵权应结合看是否使消费者对该款球鞋的来源构成误解。
 
  一些规模不大的客制单位,在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往往习惯于使用品牌方的商标、LOGO进行过度宣传,或者是刻意降低自己的品牌露出或是弱化自己改造增值的客制内容,误导用户使其认为这双鞋是品牌方官方限量款或者是官方联名款,这种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解的行为,应被认为是损害品牌方商标权权益。同时,混淆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客制单位在销售、宣传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此款鞋为客制鞋,原版是哪个品牌的哪个型号,其中的客制元素和个性化设计内容包括哪些,做到充分、有效的提醒,使消费者在充分知悉信息的前提下主动选择为这双包含客制因素的品牌鞋买单,那么此时客制单位就不应视作侵权。
 
  第三方商标权益问题
 
  另外,有很多客制鞋为追求品牌效应、吸引球鞋爱好者,会出现打造非品牌商授权的“伪联名款”,比如在品牌球鞋中添加奢侈品的知名LOGO图样。这种形式如果未事先取得奢侈品牌方的许可,则会涉及侵犯奢侈品品牌方的商标权权益。
 
  仿冒鞋问题
 
  随着球鞋爱好者对客制鞋的追逐,客制鞋的售价日益高涨,出现了一些厂家违法生产仿冒品牌方商标的假鞋,并在假鞋上面自行添加涂鸦、改造等客制元素,伪造为客制鞋以误导、欺骗消费者,赚取不正当利益,这必然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权益。另有一种仿冒行为是不仅鞋是仿冒品牌方商标的假鞋,其中的客制元素也是仿冒了知名客制单位的原创素材,这显然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同时因客制鞋中包含了客制单位或独立设计师的创意和设计,故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客制单位或独立设计师的知识产权权益。
 
  球鞋爱好者DIY售卖
 
  在一些潮流网购平台、论坛等网络空间中,经常会看到有为数不少的个人涂鸦自行购买球鞋并进行售卖。本文认为用户的彩绘涂鸦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品牌方的商标权益仍应根据上文品牌方商标权益问题所述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则也要求为其提供售卖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责任。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其他违法问题
 
  在球鞋爱好者DIY的过程中,有的为了彰显个性、标新立异,在一些品牌球鞋上添加不雅内容(如涉黄、诋毁等),这种行为就已经涉及到使用侮辱的方式损害球鞋品牌方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同时,在球鞋上添加涉黄、涉毒等违法内容并在电商平台进行售卖的,则该球鞋爱好者除民事侵权外,还将承担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如今,随着客制单位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品牌方对球鞋客制的态度也开始转变,从一开始的排斥、打击逐渐走向合作、共赢,越来越多优秀的客制单位或独立设计师被品牌方关注和接受。我们可以看到耐克、阿迪达斯、亚瑟士等知名品牌都开始主动与优秀球鞋客制单位联名合作,如元老级客制单位SBTG现已与ASICS Tiger 、 New Balance 等品牌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成功引起球鞋界的广泛讨论。这也说明,若客制单位能够坚持自己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合法运营,打响自己的品牌,获得品牌方接受从而进行双赢合作将不再遥不可及,客制单位摆脱侵权、盗版阴影也将会水到渠成。(作者: 邢薇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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