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扬案申诉36载,黄泉之下能否平反?

跟踪   来源: 优恪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21-11-04 14: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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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振扬生前在法院的照片

  黄枭腾为父亲黄振扬在微博喊冤已经持续了九年零十一个月。

  1985年,36岁的黄振扬,因诈骗罪判刑10年。从判刑的那一天起他就不服并从未停止过申诉。

  奈何人生终点向他逼近,在坚持伸冤三十多年后,黄振扬在四年前患疾而终。临终前,他最大的遗憾就是自己冤情未能得到平反。儿子黄枭腾为了深埋黄土的父亲能泉下安息,选择继续替父亲走完这条漫漫的伸冤路。

  此案曾获人大代表与法学专家以及众多微博大V的关注,他们力挺黄振扬并指出案件的不公。但尽管如此,桂东法院并不愿出面纠错。而与此对应的,是在三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伸冤被彻底改变了命运轨迹的一对父子,以及他们身后的家庭。

  一桩买卖为何会成为诈骗

  1985年,身处湘南偏隅的桂东县邮电局职工黄振扬因家境贫寒,希望能找机会做点生意补贴家用,在时任桂东县邮电局领导默许下,黄振扬借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名义开始做生意。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振扬听说桂东县城关镇锡锭供应商李太余、黄兆康、胡石诚等人有锡锭存货需要寻找买主,而他正好得知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一个朋友张世明有购买需求,作为中介人,黄振扬促成双方达成了售卖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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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当时历史原因,为了货款进账到一家国有企业,供货方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和银行账户与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签订合同。

  黄振扬称,当时供货方提出需方必须先付预付款才能发货,而需方觉得如果直接把预付款付给了供方,万一供方不及时供货受造成自己被动,便提出预付款只付给中介人。

  7月20日预付款54万到账后,黄振扬于次日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转了16万元到自己私人账号,其余38万元转至衡阳市卫生塑料厂劳动服务公司(应供货方要求)。

  此后几天,由于价格和型号分歧,张世明于8月5日从衡阳发电报给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

  接电报后黄振扬从个人账户上将15.5万元(没收回的5000元经张世明同意迟付)第二天即按张世明的要求退还寿宁县外贸局。从衡阳汇返桂东的38万元,黄振扬与张世明到银行催退,均因张世明要求汇退的账号与汇票汇出账号不符,银行不肯办理而冻结。

  1985年8月下旬,桂东县工商局作出处理,查收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处罚寿宁县外贸局2.6万元,处罚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胡某300元。

  同年12月28日,黄振扬因诈骗一案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以黄振扬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表现好减刑两年六个月,1993年,失去自由七年四个月的黄振扬刑满释放。

  鸣冤之路

  出狱后的黄振扬从未停止过申诉。

  曾多次给桂东县法院写申诉信,均被驳回。

  直到案件引起了时任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和时任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教授的关注,朱培立教授在“湖南在线”发表《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振扬案纠错》的文章,想为黄振扬讨回公道。

  陈建教在2013至2015年期间,先后三次给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高院、省委政法委最高领导写信,希望“黄振扬”案能引起高层重视,启动重审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陈建教认为:“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黄振扬当时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因为双方在办理出口等“五证”上发生分歧而未成交。”

  在多方作用力下,郴州市中院发现确有冤情,终于启动再审。

  但结局却是那么讽刺和无奈,多次的维持原判,让案件陷入死结。

  如今,法律的救济途径似乎已经走尽,接下来的路,为父伸冤的黄枭腾该如何走下去?

  朱培立教授点评黄振扬案:

  第一,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均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

  第二,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由于产品规格和含量及价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没有成交。

  第三,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积极主动退还货款,当购货方经过折腾后,提出“就是有合格的货源也不再要了”,第二天黄振扬便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货款,只剩1000多元没有退到位(当时余款全部用于联系货源开支),也没有因黄的行为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第四,法院认定假冒其他单位公章,是错误的,合同担保盖章的公章是法院食堂真实印章的部分显现,盖章时有法院食堂管公章的人在场,未经其同意是不可能盖这颗印章的;而且该印章自始就未被认可,随后又补盖了合符需方要求的公章,所以不存在假公章一说。

  第五,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未向购货单位的业务员隐瞒自己是邮局职工的身份和“提篮子”(中介)做生意的行为,购货单位的业务员也明知黄的身份,完全是利用黄的人际关系进行中介、“过桥”获取货源和防止风险。所以更加谈不上黄振扬有诈骗的故意。

  第六,黄振扬锡锭案和法院食堂担保盖章的问题,当时已被工商管理部门作出了处理,给购、销双方和黄振扬及管章人都给予了处罚。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害的事实,黄振扬一案中犯罪构成的两项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自然犯罪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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