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泸西信用社1900万元贷款涉嫌贷款诈骗!

财经   来源:深圳热线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7-10 17:00:21
  2016年11月24日,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向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枢信用社申请贷款1900万元,以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用途是建材购销。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枢信用社审核了贷款人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就分两次发放了贷款,共计1900万元。
 
  贷款下来后,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丽和实施控制人李福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而是通过转账到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再把钱提出来转到李福个人名下。转账时由合义公司给荣信公司出具收据,该收据为李福所出。
 
  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丽、实际控制人李福、李荣;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2016.3.4成立)法人代表谷晓花、股东李青、李丽。李荣系李福之兄,李青是李福的二姐,李丽是李福的三姐,谷晓花是李福之妻(2016年6月办理离婚)。
 
  李丽、李福、李荣、李青、谷晓花家族成员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实际未经营)、虚开收据、虚构贷款用途、公司之间互相走账等手段骗取1900万巨额贷款,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贷款。
 
  证据一
 
  有2018年12月28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向弥勒市何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晓花的询问笔录,现摘抄如下:
 
  被告:谷晓花,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新哨镇狗村委会小X冲村。现住弥勒市弥阳镇XX和境FXX。
 
  问:我们是弥勒市人民法院的,我院在审理原告许淦铭、皮燕红、皮云飞与被告李福、李荣、第三人李丽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需要向你核实有关情况,请你如实跟我们陈述。
 
  谷晓花:好的
 
  问:你是否是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谷晓花:是的,我原系李福的媳妇,我和李福2003年结婚,2016年6月离婚。这个公司是李福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的。
 
  审:你看一下这两份信用社的交易记录,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别汇入460万、1440万元,合计1900万元,你是否清楚?
 
  谷晓花:我什么都不清楚,这个公司的财务等一切事务都是李福实际办理。
 
  问:你看看收据上的名字是不是你写的?
 
  谷晓花:不是我写。
 
  问:是谁写的?
 
  谷晓花:我不清楚。
 
  问:你笔1900万元的去向,你是否清楚?
 
  谷晓花:我不清楚。
 
  问:收据上载明:收到弥勒市荣信服务有限公司建材款,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卖过建材给荣信公司?
 
  谷晓花:我也认不得。
 
  问:这个公司的股东有三人,你、李青、李丽是什么关系?
 
  谷晓花:李青是李福的二姐,李丽是李福的三姐。
 
  问:这个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
 
  谷晓花:我不清楚。
 
  问:工商登记记载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是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路延长线以北庆来路以西和境路湖泉和境X期18-FXX号是否属实?
 
  谷晓花:这个地址是属于我的商铺住宅,产权是我的。这个地址从来没有挂过弥勒市合义商贸有限公司的牌子,公司也没有在这里办过任何业务。
 
  问:以上笔录是否符合事实。
 
  谷晓花:符合我说的。
 
  证据二
 
  2019年1月7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向李福的询问笔录摘抄如下:
 
  问:我们是弥勒市人民法院,许淦铭、皮燕红、皮云飞与你及李荣、第三人李丽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你看看以下贷款申请书,合议(应该是合义)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交易流水,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条由你进行质证?
 
  李福:对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
 
  问:合义公司是不是你注册的?
 
  李福:是的
 
  问:收条是不是你写的
 
  李福:是我写的
 
  问:合义公司是不是你实际控制的
 
  李福:是的
 
  问:以上笔录是否符合事实
 
  李福:符合的(跟我说的一样,李福,2018年1月17日)
 
  以上法院所做的笔录就可以证明弥勒荣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李福通过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1900万元,现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枢信用社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荣信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现在该案已撤诉。
 
  证据三
 
  在这1900万元贷款之前,李福还向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枢信用社贷款2500万元,该笔贷款已经还清。该笔的借款用途是汽车购销,但该笔借款下来之后其中的1000万给他哥哥李荣投资红河水乡项目,剩下的1500万元用来还其债务,还了李荣几百万,张小东500万元,赵启几十万,还有一部分用来还公司的债务了。
 
  李丽、李福等人涉嫌贷款诈骗,请相关部门核查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使用其他诈骗方法足以使金融机构信以为真而作出错误贷款的行为,此项规定为涵盖性条款,凡是属于足以使金融机构信以为真而作出错误贷款的诈骗方法均是。
 
  结合本案,就可以证明弥勒荣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李福等通过虚假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1900万元的事实。
 
  附:贷款合同、收据证明、弥勒市荣信公司工商执照、弥勒市合义公司工商执照等。
 
 
  请云南省银监局、红河州银监局、公安部门等单位领导予以重视,依法立案调查。
 
 
  转载自:http://it.szonline.net/hot/20200710/20200755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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